广西化学化工学会章程
(学会第12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4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广西化学化工学会,英文译名Guangxi Society of Chemistry and Chemical Engineering ,缩写GSCCE。
第二条 本会是广西化学化工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区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组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区科协)的组成部分。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化学化工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化学化工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奋斗。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科协、登记管理机关广西社会组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中国化学会、中国化工学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在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广西化学化工科技领域开展如下活动: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和广西特色新型智库。
(二)积极开展国内和国际化学化工领域的科技交流活动,举办学术会议和展览,加强与相关学术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促进科技工作者的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三)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我区化学化工领域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承担项目的评估、成果评价鉴定、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四)编辑出版化学化工学术刊物、专著、丛书、科普读物和视听材料,开展化学化工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活动,以及通过新媒体等形式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五)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培养人才,开展学科竞赛和技能竞赛活动。
(六)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根据创新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专题讲座等,努力提高化学化工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七)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的化学化工工作者和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举荐人才。
(八)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九)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十)指导各地、市、地方学会的工作,并协助开展学术活动,对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特殊的帮助。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组成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化学化工科技工作者、教师、研究生,及科技管理、企业管理者。
(四)单位会员:在化学化工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生产、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所在单位自动成为广西化学化工学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对化学化工科技发展和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单位会员牌匾。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主办或参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如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学术资料、信息服务等;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可要求本会协助开展学术活动、技术培训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及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并协助本会开展各项学术、科普、化学竞赛等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主要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凡是有换届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审核。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科协审查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3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5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教育工作者、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每届理事会成员调整原则上不少于1/3。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理事长和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本会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其中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学会领导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学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2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七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的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相同。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有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本会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办事机构应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办事机构变更或脱离支撑单位,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向广西科协报告。
第三十九条 支撑单位对本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支撑单位对其编制内的学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应先征求学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支撑单位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并在通过会费标准表决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学会财务应定期进行审计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汇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心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注销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西社会组织管理局指定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21日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西化学化工学会
2024年4月21日